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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

[法律常識]長榮集團張榮發預立遺囑之遺囑效力

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日前逝世,遺囑內容曝光,存款、股票及不動產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,並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,目前狀況是由於遺囑效力無法推翻,因此理論上張國煒可獨得張榮發所有遺產,但若大房子女不認同遺囑,可向法院主張遺產特留分。

特留分依照民法民法第1223條,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張榮發的遺產繼承人有大房4名子女、張國煒母親(二房)以及張國煒共6人,若張國煒母親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,則大房4名子女分別可請求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,張國煒一人則可獨拿12分之7。

不過,若張國煒母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,則會先根據張榮發與張國煒母親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分別計算,就張榮發多出的財產部分,先分一半給張國煒母親,剩下的部分,再由大房子女主張每人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,但金額將大幅縮水,且無論如何分配,張國煒都會拿最多。

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:依據民法1433條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(其消滅的原因包括:Ⅰ夫妻離婚、Ⅱ一方死亡、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)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(以下財產不在此限: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二、慰撫金。)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;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
最後公司經營治理的角度來看,股權多寡將決定一切,長榮集團到底誰來接班?絕不是一紙遺囑就能解決。還有得吵嚕